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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料和体质颜料灼烧损失和灼烧残 余物的测定

发布:2022-09-21 14:58,更新:2022-09-21 14:58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量法测定颜料和体质颜料灼烧损失和灼烧残余物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颜料和体质颜料灼烧损失和灼烧残余物的测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6色漆﹑清漆及色漆和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3方法原理
一定量的颜料或体质颜料样品置于合适的灼烧器皿(如堪房)中,灼烧器皿预先在规定或商定的温度下灼烧至恒重,样品在规定或商定的灼烧温度下进行灼烧,至一定时间后取出,置于干燥器中冷却并称量,如有要求,重复加热灼烧、冷却、称量直至恒重,通过计算得到灼烧损失和灼烧残余物,结果以质量分数(%)表示。
4仪器设备
4.1高温炉;温度可控制在室温至1 200 ℃,波动度在20 ℃以内。4.2天平:精度为0.1 mg
4.3地w;材质为铂,石英或陶瓷等。4.4干燥器;内盛有适宜的干燥剂。
5取样
按GB/T 3186的规定取待试产品的代表性样品。
6操作步骤
平行测定两次。
将地缑(见4.3)按产品标准规定或商定的温度在高温炉(见4.1)中加热灼烧至恒重,称取适量颜料或体质颜料样品(**至0.1 mg)或者预先经(105±2)℃烘干至恒重的颜料或体质颜料样品(**至0.1 mg),置于冷却并已称量的地竭(见4.3)中,样品量不超过增氓容量的1/3,将盛有样品的地蜗置于高温炉(见4.1)中,按产品标准规定或商定的温度和时间加热灼烧后,将增蜗取出放入干燥器(见4.4)中冷却,称量。
注:如果未规定或未商定样品的加热灼烧时间,则重复加热灼烧,冷却,称量直至恒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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